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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先导计划

参加者资格

参加者资格

参加计划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 年满35至74岁的妇女。如有家族乳癌或卵巢癌病史的妇女,则可按家族中最年轻的确诊年龄提早十年开始筛查(但不早于30岁)
  • 持香港身份证1或豁免登记证明书
  • 已加入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医健通)
  • 有高风险罹患乳癌,包括:
    • 经基因检测确认自身带有某些基因突变使其罹患乳癌的终生风险增加。有关基因包括:
      • BARD1, BRCA1, BRCA2, CDH1, NF1, PALB2, PTEN, STK11, TP53

        (最后更新: 2025年 2月 26日)

    • 有强烈家族乳癌或卵巢癌病史,例如:
      • 有任何直系女性2亲属已确认带有 BRCA1BRCA2 基因突变
      • 有任何直系或旁系女性3亲属同时患上乳癌及卵巢癌
      • 有任何直系女性亲属两边乳房同时患上乳癌
      • 有任何男性亲属曾患乳癌
      • 有两名直系女性亲属曾患乳癌,以及其中一名确诊时为50岁或以下
      • 有两名或以上直系或旁系女性亲属曾患卵巢癌
      • 有三名或以上直系或旁系女性亲属曾患乳癌,或曾患上乳癌及卵巢癌
  • 无乳癌症状
  • 无乳癌病史
  • 在过去一年内没有接受乳房X光造影筛查,或到期接受医生建议的乳房X光造影筛查

有以下情况的妇女应由相关医生跟进,因此并不符合本计划的参加资格:

  • 在10岁至30岁期间胸部曾接受放射性治疗
  • 有乳癌病史
  • 有非典型乳腺或乳小叶增生病史

1 假如该人士是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2 直系女性亲属是指母亲、姊妹或女儿

3 旁系女性亲属是指父或母的姊妹、(外)祖母、(外)孙女、侄女、外甥女、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姊妹

直系女性亲属 / 旁系女性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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